《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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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如下: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在股东提供担保情况下保全;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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