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申办材料:(一)内地居民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4、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二、办理程序: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当场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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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流程怎样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法定的证件;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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