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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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不处理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在经过勘验、检查以及调查后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不处理交通事故的,属于不作为的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以及相应的调查。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如下: 1、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3、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若是构成犯罪的,进行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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