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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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一般十天内会处理好。 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若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会组织各方当事人赔偿调解,调解成功的,公安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后,才会结案。
交通事故交警不处理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在经过勘验、检查以及调查后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不处理交通事故的,属于不作为的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以及相应的调查。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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