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一般归到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工商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如果不存在,请求其对投诉者进行书面答复,即《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人进行民事诉讼,即确定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制止其无端投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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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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