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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电话投诉

2023-04-14 09: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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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14 回复

专业分析: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一般归到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工商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如果不存在,请求其对投诉者进行书面答复,即《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人进行民事诉讼,即确定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制止其无端投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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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否则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风险。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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