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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11-10 0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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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大类: (一)限制性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小类: 1.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7小类: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在以上共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每一类都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需要结合法条和教材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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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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