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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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依据有: (一)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 (二)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调解协议; (三)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四)可以提请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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