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人社局工伤认定时限作出了规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把《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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