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中介方的收费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期间,如约定其服务期间从寻找潜在买家直至房屋产权过户为止,负责协助签署合同、提供信息和咨询、代办贷款、产权过户及评估等,并就其全部服务收取总的居间费用;二是分别约定其服务项目及每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审理中,需要区分已经提供的服务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确定应予退还的费用。四、对于信息服务费,即中介方就交易行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所收取的费用,一方面,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交易,但中介方确已提供居间服务,应就其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面,买卖双方的合同因受房屋新政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不存在一方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从公平原则入手,结合个案情况对信息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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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中介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具体的收取比例。
房屋买卖中介收取的服务费各地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屋中介提供的服务项目如下: 1、二手房屋的买卖; 2、按揭贷款的融资; 3、房屋写字楼等物业的出租; 4、房屋银行管理; 5、置业投资建议; 6、有关房地产的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服务的活动; 7、进行房地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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