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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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查封的共有房产需要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执行共同共有房产,会先告知共有房产权人有权利进行协议分割共有房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析产诉讼,如果共有产权人并没有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达成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推进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产权人对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且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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