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定方法如下: 一、定义。伤残 impairment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二、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三、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四、伤残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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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二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三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文件。该文件对于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部分第二点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已知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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