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强制戒毒对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的; (2)在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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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对吸毒人员实施的社区戒毒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社区戒毒是吸毒人员自愿参与的。但如果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则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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