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传唤。对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盘问。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已证实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得适用留置盘问。严禁以留置盘问的形式达到延长讯问时间的目的。
3、讯问。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讯问时间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讯问时,不得少于两名民警,讯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
4、检查。民警对有治安
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人身、物品就地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表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检查时应有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立即进行检查。
5、扣押、封存财物。扣押、封存财物时应出示警察证。对扣押、封存的财物,应当会同被扣押财物持(所)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被扣押、封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