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 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 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 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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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登记地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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