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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回复
我家里有一处院子,我家虽然是居民户口但是世代居住,并不其它自有住房(院子有1950年代颁发的土地证,并没有宅基地使用证,院子内有一条河,不算河道院子内面积共约1900㎡),近日因河道治理面临工程征地拆迁,区水务局只进行了入户调查,并没有委托拆迁公司同我们家进行协商,而是同村委会进行沟通,现在村委员会的领导到我们家了解情况,并告知因为这条河容易引起洪灾,让我们腾退,村委会将在村内新建几处村民自住房(无房屋产权),我们作为被腾退人,将获得4套70㎡的自住房的永久使用权和一定的经济补偿(预计40万),村民委员会这种补偿不公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主张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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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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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住改非房屋拆迁时,如果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则一般根据房屋的经营情况、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经济效益的被征收房屋,应选用收益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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