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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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有: 1、医疗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故意及无过失造成的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有过失;且又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则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条例中规定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可以转嫁给医疗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由于故意造成的损失作为责任免除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是由医院及相关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责任保险不负责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医院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家人若想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仍须向法院提起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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