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
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