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在进行调差取证并依法进行了责任认定后,双方可以依照各自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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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领取驾驶证。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许可证和被扣留物品 2、无主车辆脱逃或者公告满三个月仍未收到当事人通知的车辆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处理。 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车辆及其驾驶证的,交警应当当场出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书》,交给当事人。通知当事人扣留车辆的期限和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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