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在进行调差取证并依法进行了责任认定后,双方可以依照各自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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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的扣留时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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