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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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明确承认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则另一方无需提供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关于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在审判人员充分解释和质疑之后,他们仍然不表示肯定或否定,这被视为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对代理人的承认应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认可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主张的认可;如果聚会存在但不拒绝代理人的认可,则被视为聚会的认可。如果当事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撤回了承认并同意另一方,或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的承认是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并且与事实不一致,则另一方的负担证明不能豁免。证据规则中的自我识别通常包括以下要求:自我识别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即在诉讼开始之后和诉讼结束之前进行。此要求是建立自信的时间要求。它要求建立自信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而不是在诉讼之前或之后。自信的对象是另一方主张的主要事实,自认的事实必须与另一方主张的事实相一致。首先,自信的对象必须是另一方要求的事实,而不是诉讼要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对索赔的承认是一种承诺,适用法律由法官确定。其次,自认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或辅助事实。最后,一致性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出来:自认方作出与另一方一致的事实陈述自认方承认另一方主张的事实。以后的声明者必须自我识别。所谓自信心是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的承认,因此,在自信之前必须有另一方主张的事实。必须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声明,或者承认它是真实的。这个要素的关键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不利于自己”。自认的效力:一般而言,在诉讼中的自认具有以下效力:1.免于当事人主张主张举证责任的事实。,绑定到一个自定义方。就是说,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建立自信心的一方不得任意撤销自信心。,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就是说,当事方供认的事实应由法院确认,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无需单独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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