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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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形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二、情形为职工在工作期间醉酒或者吸毒; 三、情形为职工在工作期间自残或者自杀。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六、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七、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九、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十、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是以下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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