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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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是: 1、受害人自愿提出撤销申请; 2、存在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之一; 3、在法定撤销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如实填写。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因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将胁迫的事实写清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写明被限制的时间和地点;因重大疾病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写明疾病的名称,并且证明对方确实在婚前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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