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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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有下列条件: 一、存在下列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一方被胁迫结婚。 (二)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是没有如实告知对方,婚后被对方发现了。 二、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 (一)被胁迫结婚的,要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则要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是夫妻中的一方。
结婚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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