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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吗

2023-06-01 19: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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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1 回复

专业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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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是需要参加组织生活会的,组织生活会,指的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批评与自身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参加人员是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全体党员,包括上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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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者所组织的活动若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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