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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划分

2023-06-09 2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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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9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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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刘沛文律师

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

合同违约责任划分如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不能确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等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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