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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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当事人要尽的义务有: 1、承揽人的义务是按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定作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承担提供材料等辅助义务,并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给承揽人。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2、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3、协助承揽工作; 4、按照约定支付材料费等价款。如果定作人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承揽人可按约定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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