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针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当事人还应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哪些义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有: 1、出卖人应当履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买受人应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下: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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