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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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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