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项目,由经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负责项目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向特定国家延续性提供特定规格货物的项目,经批准,可由原实施企业继续实施该项目。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有关联的援外物资项目,不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经批准,可由该实施企业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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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根据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手续、盈亏由委托人承担的对外贸易活动。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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