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确权,也就说在登记部门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被征收人,征收洽谈与补偿都是由被征收人洽谈并将补偿款给被征收人,并不是谁手上有产权证这房就认定谁的,你即使产权证遗失了还是可以通过查登记档案来认定产权人的。只要产权人与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同意搬迁让房,其他人是无权侵占房屋的,征收人可以通过法院使占用房屋的人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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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首先要明确,我们要比较的是哪个概念下的征收与拆迁。 (一)根据实务状况,由于590号令出来后,也就是2011年1月21日后,城市房屋的拆迁适用新法。 (二)但590号令又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三)现在是2012年,在2011年之前去的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还有很多,因此现在的项目有适用原法律的,也有适用新法律的,也有本该适用新法律但政府依旧适用原法律的。作为律师就需要知道两部法律中拆迁与征收的区别。 (四)因此本文中主要比较2001年6月6日颁布的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拆迁与征收两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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