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双方后来另行协议将工期顺延的,应以重新确定的竣工日期为准;如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应当将延误的合理时间在工期中予以扣除。对于实际竣工时间,应严格按照《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1)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2)建设工程的施工基本完成,并且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解释》第14条规定适用于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通常是无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合同领域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法不禁止则允许的原则。若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方式另有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释》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以有关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盖章时间为准,而是否实际上在主管部门备案,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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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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