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你们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责令用人单位及时支付你们的工资,并可按拖欠数额,加付50%——100%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本律师事务所有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兼办公室主任10多年,审理过上千件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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