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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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实质审查申请书。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需要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意见陈述或对其已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申请专利实质审查的方式: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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