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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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仅仅通过加黑印刷或者口头提醒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而不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人应对自己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免责,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详细、具体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属于合同条款或合同内容,而是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条件,即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产生效力。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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