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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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的消费合同中,告知义务是商家应尽到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因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损害而起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也就是说,民事诉讼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所以说,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事实应当由提出该事实的消费者一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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