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曾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复函具体内容如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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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原则上,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借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原则上,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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