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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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结婚登记之前财产公证需要的手续: 1、准备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财产清单等材料的原件; 2、公证申请和审查,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审查通过制作公证书,领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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