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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保证人无需先诉抗辩权?

2022-10-22 1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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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2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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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保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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