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注销户口后由公安机关出具)。 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页、档案中的主要社会关系一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一页,将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并由提供档案部门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提供档案部门的档案专用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定要同时带上。二、死者配偶的材料(一)死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的材料与前一项相同。(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如果没有结婚证,需要死者单位或配偶单位出具的二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证明。 3.有关遗产的相关权利凭证。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购房结算单、保险单及缴费收据、股票账户卡及当前账户对账单、公司章程及股权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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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一、申请 (1)本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 (2)代理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特殊规定:下列公证须本人亲自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二、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 (3)符合公证业务范围; (4)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范围。 2、制作笔录: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3、要求回避: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规定应当回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三、审查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核实。 四、审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实材料,公证审批意见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五、出证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继承公证必须提交的证明有: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户口簿原件、结婚证;死亡的相关证明;遗留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提交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有夫妻财产协议的,应提交书面协议;证明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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