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9]第039号)
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8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地区的公证处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公证收费。
二、各公证处要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公证处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