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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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2、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有偿性: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 2、双务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射幸性: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一定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性: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5、诚信性: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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