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等三个有效条件。一、合同当事人应该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应该符合特定要求。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由此看来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方可以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清楚表明,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出现此类情况,视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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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是否可以改名字的具体分析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只需同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在产权证办出来以后,房屋所有人能否更名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但尚未出证,此种情况下更名需要按规定支付相关税费。
房产证没办理之前是不能去掉一个人的名字的,因为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只能等待房产证办下来进行房产证变更即可,房产证去名字流程如下:房产证名字变更的情况有好几种,主要有:首先是双方买卖,变更名字。其次是双方赠与,变更名字。还有继承、遗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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