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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