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公共安全、历史、自然文化遗产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施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涉及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修改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需要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及时变更。因规划条件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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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绿地如果要调整为居住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决定,再由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具体实施调整。如果是小区的公共绿地未经全体业主同意,被当地人民政府调整成为居住用地,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支持相关部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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