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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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的计算: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正月初一到初三加班:三倍工资;正月初四到初六加班:双倍工资。
春节加班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三加班为三倍工资,正月初四到初六加班为双倍工资。春节是法定假日,初一、初二、初三是春节法定假期,也是带薪假期,所以这3天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应得报酬的300%计算。其他四天是调休放假,这4天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应得报酬200%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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