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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

2022-03-14 17: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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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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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劳动量。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吴国公律师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生育期的待遇有: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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