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除司法所工作人员、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监护人以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在场,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联系原审法官共同进行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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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含义及任务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2.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3.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4.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5.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6.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7.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8.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9.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10.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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