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返本销售的实质是房地产建设企业以其房屋所有权交换房屋买受人一定数额货币(购房款)和一定年限(返本期限)内的使用权。售后包租实际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对房地产建设企业来讲,其目的是可以迅速回笼建设资金;对购房者而言,返本销售的有利之处是可以获得比银行利润更高的回报,售后包租则可以保证自己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收益。在目前的法制状况下,没有强大的监管手段来保证房地产建设企业返本和保证租金收益。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房地产建设企业确定的返本年限和包租期限与回报率都是不合理的,而且销售价格都偏高,返本、包租只是促销手段,且往往带有一定欺骗性,因此法律全面禁止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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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所谓返本销售,通常做法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出售给购买人,购买人一次性支付给开发企业全部购房价款;开发企业陆续或在若干年后将购房者支付给开发企业的房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者。
商品房包销中存在的关系有:出卖人与包销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即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以及报销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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