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分割。且拆迁的话,与承租人也无利益关系。 离婚时,对于公房应当如何处理: 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这种公房承租关系,具有福利的性质,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民的使用、承租问题往往发生争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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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房屋拆迁是无需分割财产的,离婚后已经对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割,那么房屋已经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经行分割,因为财产已经分割过,不需要分割两次。但拆迁时,计算另一方份额的除外。
离婚房屋拆迁的财产分割: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在房屋拆迁后获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由二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房产拆迁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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